安全防护之焊接作业安全
发布人: 发布时间:2015年11月5日 14:34:19 浏览次数:123
电焊、气焊和气割的一般规定第一条:在有焊接和气割工作的场所,必须设有消防设施。第二条:严禁在带压容器或管道上进行焊割,对储存过易燃易爆有毒容器及管道进行施焊、切割时,要将易燃体和有毒气体放尽,并敞口放置通风处不少于24小时,使内部残余气体进一步挥发,然后放水冲洗干净,打开通道、窗、孔,保持良好通风状态,才准焊接与切割,所用照明是低压防爆型,容器外应有专人监护,定时轮换休息。第三条:禁止在油漆未干的结构和其它物体上进行焊接和切割。禁止在混凝土地面上直接进行切割。第四条:严禁在储存易燃易爆的液体、气体、车辆、容器等库区从事焊接工作。第五条:对填有燃物的隔层,在未拆除前不准施焊。焊接大件须有人辅助时,动作必须协调一致,工作应放平垫稳,防止倾倒造成压伤。第六条:在金属容器内工作时应有专人监护,除防止触电外,要尽量保证容器内通风良好,并应设防尘设施。第七条:在金属容器或箱型结构内,焊工应穿干燥的工作服和胶鞋,身体不得被焊接件接触,脚下应垫绝缘垫。第八条:严禁将泄漏乙炔气的焊炬、割炬或乙炔管带进金属容器内,以防止混合气体遇明火而发生爆炸。第九条:严禁将行灯变压器及焊机调压器带入金属容器内。第十条:焊接和气割的工作场所光线应充足。第十一条:工作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,在金属容器或潮湿地点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。第十二条: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。风力5级以下,3级以上时必须搭设挡风屏,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。第十三条:离地面1.5m以上进行工作必须设置脚手架,并应设有1m高的栏杆,脚下所垫物要牢固可靠。第十四条:工作结束后拉下焊机闸刀,切断电源,对于气焊作业则应解除乙炔发生器的工作状态。要仔细检查工作场地周围,确认无火源后方可离开现场。第十五条:使用风动工具时,先检查风管接头是否牢固,选用的工具是否完好无损。手工电弧焊 第一节 焊接场地第一条:焊接场地其周围应设挡光屏,防止弧光伤眼。第二条:在潮湿地点进行焊接作业必须站在干燥的木板上或穿绝缘鞋,加强防止触电的措施。第三条:焊接场地应经常清扫,未进行电焊作业时,应将电焊钳上夹的焊条取下,焊条不得到处乱扔,应设置焊条箱和焊条头箱,焊把线应收放整齐。焊接设备第一条:焊接设备应设置在固定或移动式的工作台上,通风良好,焊机各接线点应接触良好,并有可靠的独立接地。第二条: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应有保护罩。第三条:在有腐蚀性气体和导电性尘埃的场所,焊接必须作隔离维护。第四条:受潮的焊机应用人工干燥方法进行干燥,受潮严重时必须进行检修。第五条:应当避免和减少焊机的超负荷运行。第六条:焊机应半年进行一次例行维修保养,发现绝缘损坏、电刷磨损或损坏等应及时检修。第七条:焊机应安装空载自动断电保护装置;在高空、水下、容器管道等处进行焊接作业,焊机必须安装空载自动断路装置。第八条:焊接设备的电源闸刀,磁力起动器应装在木制开关板或开关盒或绝缘性能良好的操作台上,严禁直接装在金属板上。第九条:临时在露天的焊机应设置在干燥场所,并有棚遮盖。第十条:电焊把线必须采用橡皮软导线,其长度不应超过50m。第十一条:焊机与配电盘连接的电缆线,由于其电压较高,除应有良好的绝缘外,长度不应超过2~3m,如需要用较长的导线时,应采取间隔安全措施,即应离地面2.5m以上用瓷瓶布设。严禁将电源线拖在工作现场地面上。第十二条:焊钳应完好无损,能夹紧焊条,不得使用有缺陷的焊钳。焊接要求第一条: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使用镶有滤光镜片的手柄式或头戴式面罩。第二条:清除焊渣飞溅物时,必须戴平光镜,并避免对着有人的方向敲打。第三条:电焊时所用的凳子必须用木材或其它绝缘材料制作。第四条:露天作业遇下雨时,必须采取防雨措施,不得冒雨作业。第五条:在投入或拉开电源闸刀时,应戴干燥手套,另一只手不得按在焊机外壳上,推拉闸刀的瞬间面部不得正对闸刀。第六条:工作时禁止将焊把线缠住、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,当电焊机处于工作状态时,不得触摸导电部分。第七条:在金属容器内焊接时,其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℃,如在40~50℃时,则应实行轮换作业,或采取其它对人体保护措施。第八条:在坑井或深沟内焊接时,必须首先检查有无积聚的可燃气体或一氧化碳气体,如有应排除并保持其通风良好。必要时应设除尘设施。第九条:在梯子上只能进行短时不繁重的工作,梯子下端应有防滑装置,禁止在梯子的最高踏步上进行工作。第十条:电焊机电源熔断丝,应根据焊机工作的最大电流来选定,禁止使用其它金属代替。第十一条:电焊机的熔断器应单独设置,禁止两台或以上的电焊机共享一组熔断器。气焊与气割 氧气的使用第一条:严禁将氧气用以通风换气。第二条:严禁将氧气作为气动工具动力源。第三条:严禁接触油脂和有机物。第四条:禁止用氧气来吹扫工作服。 乙炔的使用第一条:使用乙炔时,不得超过安全规定的压力极限,如中压乙炔发生器的乙炔压力不得超过0.147mpa。第二条:使用乙炔时,不得超过安全规定的温度,如乙炔发生器出气口的乙炔温度应低于40℃,水温应低于60℃。第三条:乙炔着火时,严禁用四氯化碳灭火器扑救,宜用二氧化碳灭器或干粉灭火器救火。第四条:在任何情况下应注意避免在容器或管道里形成c2h2---o2混合气体。一旦形成,应采取安全措施如从排气门或焊割炬排除后,才能给焊割炬点火。第五条:乙炔发生器的温度只能用酒精温度计,禁止使用水银温度计。氧气瓶的搬运与保管第一条:禁止把氧气瓶和其它瓶放在同一仓库内。易燃品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,不得同氧气瓶一起运输和存放。第二条:氧气瓶应装有瓶帽和防震胶圈,注意轻搬、轻放,防止剧烈震动和阳光直接曝晒,不得接触易燃易爆物和热源辐射加温,严禁用火焰烘烤,以免引起氧气气体膨胀而爆炸。第三条:氧气瓶阀冬季冻结时,可用热水或水蒸气加热解冻,严禁用火焰烘烤和钢材一类器具猛击,更不能猛拧减压表的调节螺丝,以防氧气大量冲出而造成事故。第四条:氧气瓶严禁沾染油脂,检查气瓶口是否漏气时可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试验,严禁用烟头或明火试验。第五条:开氧气阀时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连接的侧面,并缓缓一放,不要面对减压表以免发生意外事故。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瓶嘴的保护罩旋紧。第六条: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允许全部用完至少应留有98~196kpa的剩余压力。第七条:氧气瓶如果漏气应立即搬到室外,远离火源。搬时来可接触瓶嘴。氧气瓶着火时,应迅速关闭阀门。第八条:氧气瓶的定期检查和打压试验,应按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》执行,使用期满和送检不合格的气瓶,均不得使用。第九条:操作中氧气瓶距离乙炔发生器、明火或火源、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应大于5m。溶解乙炔气瓶 一、一般规定第一条:本节适用于移动式、可重复充气的浇注有多孔性填料的风质溶解乙炔气瓶(以下简称乙炔瓶)。第二条:乙炔瓶是由钢质气瓶、多孔性填料、溶剂、溶解乙炔及附件等组成。乙炔瓶的内外表面不得有裂纹、重皮等影响强度的缺陷。第三条:乙炔瓶必须逐个进行水压和气密性试验,逐个测定实际容积和重量。水压试验压力为5.88mpa,气密性试验压力为2.94 mpa。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方法、要求与合格标准,应符合《气瓶安全监察规程》附录1和附录2的有关规定。第四条:对乙炔瓶附件的要求如下:1、 瓶阀材料应采用碳素钢或低合金钢。瓶阀应有易熔塞,侧面接头采用环形凹槽结构,下端应设置过滤用的毛毡和不锈钢网。2、 钢瓶肩部至少应设置一个易熔塞。3、 易熔合金熔点为100±5℃。4、 瓶阀的密封材料,必须采用乙炔、丙酮不起化学反应的材料。5、 检验标记环为铅制,装于瓶阀和颈圈之间,要能转动。6、 钢瓶应配有固定式的瓶帽,在不拆卸瓶帽的情况下,应能转动检验标记环和看清钢标记。7、 钢瓶应有颈圈和底座,且必须牢固可靠。8、 同一规格、型号、商标的瓶阀和瓶帽成品的重量应相应同。瓶阀成品重量允许误差5%,瓶帽成品重量允许误差8%。各附件应按统一的标准、规格和技术要求进行制造。二、运输、贮存第五条:运输乙炔气瓶时,应遵守下列规定:1、 应轻装轻卸,严禁抛、滑、滚、碰。2、 车船装运时,应妥善固定。汽车装运时,横向排放,头部应朝向一致,且不得超过车厢高度;直立排放,车厢高度不得低于瓶高的2/3。3、 夏季要有遮阳设施,防止曝晒,炎热地区应避免白天运输。4、 车上禁止烟火,并应备有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(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器)。5、 严禁与氯气瓶、氧气瓶及易燃物品同车运输。6、 严格遵守交通和公安部门颁布的危险品运输条例及有关规定。第六条:贮存乙炔瓶时,应遵守下列规定:1、 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,贮存量不得超过5瓶;超过5瓶时应符合本节下一条的规定。2、 贮存间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点的距离,不得小于15m,且不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。3、 贮存应有良好的通风、降温等设施,要避免阳光直射,要保证运输道路畅通,应设有足够的消防栓和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(严禁使用四氯化碳灭器)。4、 乙炔瓶应保持直立位置,并应有防倾倒的措施。5、 严禁与氯气瓶、氧气瓶及易燃品同间贮存。6、 贮存间应有专人管理,在醒目的地方应设置“乙炔危险”、“严禁烟火”等标志牌。第七条:在使用乙炔瓶的现场,贮存超过5瓶但不得超20瓶时,应在现场或车间内用非燃烧体或难燃烧体墙隔成单独的贮存间,应有一面靠外墙;超过20瓶,应设置乙炔瓶库;贮存量不超过40瓶的乙炔瓶库,可与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厂房毗连建造,其毗连的墙应是开门、窗和洞的防火墙,并严禁任何管线穿过。第八条:乙炔瓶库房的设计和维修,应符合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》的有关规定。三、使用第九条:乙炔瓶在使用、运输和贮存时,环境温度一般不得超过40℃;超过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温措施。第十条:乙炔瓶的漆色必须保持完好,不得涂改。使用中的乙炔瓶漆色工作,由充气单位或专业检验单位负责进行。第十一条:使用乙炔瓶时,应遵守下列规定:1、 禁止敲击、碰撞,尤其禁止用铁制工具敲撞。2、 不得靠近热源和电气设备;夏季要防止曝晒;与明火的距离一般不小于10m(高处作业时是与垂直地面处的平行距离)。3、 瓶阀冻结,严禁用火烘烤,必要时可用40℃以下的温水解冻。4、 吊装、搬运时,应使用专用夹具和防震的运输车,严禁用电磁起重机和链绳吊运搬运。5、 严禁放置在通风不良及有放射性的场所,且不得放在橡胶等绝缘体上。6、 工作地点不固定且移动频繁时,应装在专用小车上;同时使用乙炔瓶和氧气瓶时,应尽量避免放在一起。7、 使用时要注意固定,防止倾倒,严禁卧放使用。一旦要使用已卧放的乙炔瓶,必须先直立后,静置20分钟后再连接乙炔减压器后使用。8、 必须装设专用的减压器、回火防止器,开启时,操作者应站在阀口的侧后方,动作要轻缓,不要超过转半,一般情况只开启3/4转。9、 使用压力不得超过147kpa,切割压力一般控制在19.6~29.4 kpa,焊接压力9.8~19.6 kpa为宜;输气流速不应超过1.5~2.0m3/h?瓶,以乙炔瓶表面不发汗为宜。10、 严禁铜、银、汞等及其制品与乙炔接触,必须使用铜合金器具时,含铜量应低于70%。11、 瓶内气体严禁用尽,乙炔瓶内剩余压力应符合:0~15℃时,不低于0.1mpa;15~25℃时,不低于0.2 mpa;25~35℃时,不低于0.3 mpa。12、 乙炔瓶减压器出口与乙炔皮管,必须用专用轧头轧紧,不得漏气。其他部分漏气要进行处理,以不漏气为止。第十二条;乙炔瓶的检修保养应符合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。焊割炬的使用第一条:工作前应检查焊、割枪各连接处的严密性及其嘴子有无堵塞现象,禁止用纯铜丝(紫铜丝)清理嘴孔。第二条:焊、割枪在点火前必须检查其喷射能力,无喷射能力不得使用,应检查修理。第三条:不得使用小焊枪焊接厚的金属,也不得使用小嘴子割枪切割较厚的金属。第四条:焊、割枪的内外部及送气管内均不允许沾染油脂,以防止氧气遇到油类燃烧爆炸。第五条:焊、割枪不准面对人点火,用毕即将火焰熄灭,严禁将燃烧着的焊、割炬随意摆放。第六条:焊、割炬点火时须先开氧气,再开乙炔,点燃后再调节火焰,遇不能点燃而出现爆声时应即关闭进行检查和通畅嘴子后再点,严禁强行硬点以防爆炸。焊、割时间久,枪嘴发烫出现连续爆声并有停火现象时,应即关闭乙炔再关氧气,将枪嘴浸冷水疏通后再点燃工作,作业完毕熄火后应将枪吊挂或侧放,禁止将枪嘴对着地面摆放,以免引起阻塞而再用时发生回火爆炸。第七条:焊枪熄火时应先关闭乙炔阀,后关氧气阀,割枪则应先关高压氧气阀,后关乙炔阀和氧气以免回火。第八条:旋钮不灵活或手柄破损的一律不得使用。第九条:工作人员必须配戴有色眼镜,以防飞溅火花烧伤眼睛。特殊焊接作业安全第一条:特殊焊接作业主要有登高焊割作业、水下焊割作业、燃料容器管道焊补等,根据本工程特点,这里主要讲登高焊割作业安全。第二条:焊工离地面2m及其以上的地点进行焊接与切割操作时,即称为登高焊割作业。登高焊割作业必须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发生高处坠落、火灾、电击和物体打击等工伤事故。第三条:登高焊割作业的安全措施:1、 防止火灾的措施(1) 高空作业的下方,火星所及的范围内,应彻底清除易燃易爆物品。(2) 工作现场10m以内,应设栏杆挡隔。(3) 工作过程中,设专人看火。(4) 工作结束必须检查是否留下火种。(5) 作业现场必须具备消防器材。(6) 风力超过5级时禁止高空作业。2、 防止触电的措施(1) 在登高接近高压线或裸导线时,或距离低压线小于2.5m时,必须停电并进行检查确无触电危险后,方准操作。(2) 应设有监护人,电源开关应设在监护人近旁,遇有危险征象时立即拉闸,并进行抢救。(3) 在登高作业时,不得使用带有高频振荡器的焊机,以防万一触电,失足摔落。(4) 禁止将电缆缠绕在身上操作。3、 防止高空坠落的措施(1) 安全网:使用安全网时要张挺,不得留有缺口,而且层层翻高。(2) 脚手架:不得使用有腐蚀或机械损伤的木板或铁木混合板。(3) 安全带:必须使用标准的防火安全带。(4) 胶底鞋。(5) 梯子要符合要求:梯脚需包橡皮防滑,与地面夹角不应大于60度。(6) 酒后不登高作业。(7) 要健康检查:患有高血压、心脏病、癫痫病等不准登高作业。4、 防止物体打打击的措施(1) 凡登高进行焊割操作和进入登高作业区域,必须戴安全帽。(2) 登高作业的焊条、工具和小零件等必须装在牢固无孔洞的工具袋内。(3) 工作过程中和工作结束,应随时将作业地点周围的一切物件清理干净。(4) 不得在空中投掷材料或物件、焊条头,可采用绳子吊运各种工具及材料,但大型零件各和材料,应用起重工具设备吊运。对于乙炔瓶的吊装,应符合本章的有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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